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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伯景与袁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林伯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缪华银(特别授权),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建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伯景诉被告袁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伯景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伯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伯景撤回对被告袁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伯景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