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白如文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如文,李信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如文,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玉,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信合,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白如文因与被申请人李信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信合就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地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仅提供了《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12)3号》,但诉争房屋所在地是否确定于近期拆迁以及李信合是否应返还房屋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确定。因此,白如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