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后原告为躲避被告打骂,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将近一年。非婚生女曹某乙是原告与前夫所生,被告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多次殴打。原告曾于2014年8月19日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后判令不准离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非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曹某甲未作答辩。原告李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子女情况。3、潘集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4、照片八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5、本院(2014)潘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曹某甲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系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女曹某乙(原名温某),2002年2月15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2003年8月15日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同年国庆节期间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潘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4年8月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潘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相互之间不联系,也不往来。庭审中,原告诉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对待和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行动加以挽救和改善,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相互之间亦未能履行夫妻间的任何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非婚生女曹某乙(原名温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诉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院暂不作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