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彬与衡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衡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孙彬。被执行人衡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高晓栓。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劳人仲案决字(2014)第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彬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5603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4元,以上共计56837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劳人仲案决字(2014)第4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