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严欢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欢,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严欢,女,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欢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