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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胡祥根、朱慧英、李学英、张少辉其他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胡祥根,朱慧英,李学英,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1119-6。负责人胡明高,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祥根,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朱慧英,女,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被执行人李学英,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铁厂镇。被执行人张少辉,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牛尾乡。本院在执行(2014)荣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被告胡祥根、朱慧英、李学英、张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胡祥根、朱慧英、李学英、张少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