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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颜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梅,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杨雪梅,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颜勇,男,1974年5月18曰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笫2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颜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勇3日内支付欠款115000元。但被执行人颜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勇拥有川A539**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颜勇所有的川A539**小轿车。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英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曰书记员  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