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屈家志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家志,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屈家志,男。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家志申请执行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屈家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323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城隍庙商城A区6号楼113室(房产证号:20××75),114室(房产证号:20××76),115室(房产证号:20××77),116室(房产证号:20××78),117室(房产证号:20××79)。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