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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俊霞与柴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鹏,张俊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鹏,系邯郸市邯山区津津有味小吃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霞。系涉县津津有味小吃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善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柴鹏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0)邯山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柴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坚,被上诉人张俊霞委托代理人张善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0)邯山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娟发还提纲:邯山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张俊霞诉柴鹏经营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我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发回你院重审,为便于你院重审,特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原告张俊霞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特许经营协议》,你院在本院认为中也叙述了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判决主文中未列上,且在判决主文第二项,驳回原告张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是否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不明确;你院仅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上诉人违约,证据不足。应结合其他证据确认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违约?被告未供货的原因是什么?请你院重审时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