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勤良与虞城县张集镇卫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杨勤良,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虞城县张集镇卫生院,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牛新刚,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良与被告虞城县张集镇卫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勤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勤良负担。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