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本案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为: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查明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次开庭被告未到庭证明被告并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