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车世桥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车世桥,退休工人。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占,任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车世桥与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世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世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世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