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王兰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德品筑邦小区。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兰香,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