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思广、汤继秀与魏中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广,汤继秀,魏中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291号原告杨思广,居民。原告汤继秀,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魏中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广、汤继秀诉被告魏中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思广、汤继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广、汤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广、汤继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元领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