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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思广、汤继秀与魏中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广,汤继秀,魏中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291号原告杨思广,居民。原告汤继秀,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魏中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广、汤继秀诉被告魏中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思广、汤继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思广、汤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广、汤继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元领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