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66154159-2。法定代表人张定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红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郭艳芳,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泳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