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胡金荣与宋秀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荣,宋秀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胡金荣,女,195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宋秀范,女,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胡金荣与被执行人宋秀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金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金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金荣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秀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