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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荣英与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崔小花、崔三花、李鲁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荣英,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崔小花,崔三花,李鲁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38-2号原告秦荣英,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村997号。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焦辉路西。法定代表人崔小花。被告崔小花,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解放中路人民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3号。被告崔三花,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解放中路人民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3号。被告李鲁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9号院四号楼11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崔小花、崔三花、李鲁胜确认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秦荣英借款300万元。二、原告秦荣英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原告秦荣英和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崔小花、崔三花、李鲁胜一致同意法院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解封本院保全查封原告、被告房产。四、本案诉讼费38628元,减半收取19314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