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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刚与怀远县徐圩乡徐圩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86号原告:徐刚,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徐圩乡徐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守伦,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怀远县徐圩乡徐圩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