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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78元,减半收取8939元,由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