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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告:庞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艺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