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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龚相雷与王英明、金英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相雷,王英明,金英花,童元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龚相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委托代理人:丁作晨。被告:王英明。被告:金英花。被告:童元勋。原告龚相雷诉被告王英明、金英花、童元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相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龚相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