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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法定代表人;裴培珍,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锦锋,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仓金,公司项目经理。申请复议人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执异字第0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该款项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提出法院不应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面农民土地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称: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城执字第096号执行裁定书所划拨的执行款项1125111元并非复议申请人的款项,该款为三奇掌全体村民农户的土地征补款,统一暂存村委会账户。2012年12月10日,阳煤集团创日泊里煤业有限公司与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有鉴证方和顺县李阳镇人民政府共同签署;2012年12月29日,阳煤集团创日泊里煤业有限公司与我村民委员会以及和顺县李阳镇人民政府又签订了《土地征补合同》。这两份合同约定阳煤集团共支付我村村民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144140元。协议履行后,我村民委员会在李阳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已发放村民补偿款3798974.08元,未发放余款1342890.24元,即尚未领取补偿款的村民计98386.56元,土地承包权与实际经营耕种土地的村民不一致的,在村民之间有纠纷和争议未解决前,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暂不予发放的补偿款1244503.68元。城区人民法院执意扣划该款项严重侵害了三奇掌村民农户个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三奇掌村民与复议人同时向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城区人民法院只对复议人的异议作出了(2015)城执异字第003号执行裁定书,对村民的异议未予置理,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2015)城执异字第003号执行裁定书,并将划拨款项退换复议申请人全体村民。本院查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为: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1554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算日为2013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主文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审理期间,因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冻结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0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阳城执字第096号执行裁定,扣划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125111元。本院认为,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城执字第096号执行裁定扣划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存款后,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分别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所扣划款项为土地征补款,执行法院应当对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的来源及构成进行核实,并分别针对村委会和村民的异议请求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异字第003号执行裁定;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张瑞文审 判 员  李 彦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