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维友与严善兵、严善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友,严善兵,严善江,俞修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维友,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瓦工。委托代理人:齐伟,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善兵,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善江,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瓦工。被告:俞修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友与被告严善兵、被告严善江、被告俞修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友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维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