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关伟、谢艳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关伟,谢艳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任谢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关伟,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艳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关伟、谢艳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魏中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