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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民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伟。被执行人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利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51、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债券、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基金份额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地权、车辆、船舶等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