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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79700。法定代表人王绍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系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35980。法定代表人黄延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4.91元,由原告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少娟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