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11.28元及利息,并返还土地2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该2亩土地上种植有小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某在王某某承包的西洪乡曹王村委9组(位于该村委老试验站西侧)2亩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该2亩土地上种植的小麦用以折抵王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511.2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