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春生行政答复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8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生,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张春生因诉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行政答复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二中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即城管局对张春生作出的京东城管答字(2013)1号《关于张春生同志举报事项的答复意见》是否合法。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城管局作为城管执法机关具有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京城管执字(2004)97号)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是否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本案中,城管局答复张春生涉案5间房屋虽未办理产权手续,但签订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故不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范围,未通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5间房屋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同时,33-35号房屋南侧3间房屋系在1984年之前搭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由33-35号房屋承租人作为厨房使用,虽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但城管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设年代较早及目前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认为不宜按照违法建设作出拆除处理亦无不当。关于张春生所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一条73号院房屋平面图应恢复至1957年状况的问题,不属于城管局职权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春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张春生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