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恩和门都账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和门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66-1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男,汉族,55岁,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恩和门都,男,蒙古族,60岁,牧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恩和门都在杭锦旗农村信用联社独贵分社6229***************人民币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