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点云、马洁洁等与曹松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点云,马洁洁,周煜林,周灿宇,周国学,杨成侠,曹松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第03273号原告马点云,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光之妻。原告马洁洁,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颍上县盛堂乡盛堂村马圩庄20号,系周光之女。原告周煜林,男,200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周光长子。原告周灿宇,男,200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在,系周光次子。原告周国学,男,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光之父。原告杨成侠,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光之母。马点云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佩刚,系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曹松芝,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2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29行中的“本院不予支持”应为“本院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家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