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98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补偿款共计30000元。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98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