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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海荀勒建材有限公司与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荀勒建材有限公司,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荀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号**幢165。法定代表人:曾春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刑冯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王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海荀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禹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荀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