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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钟某甲,女,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金龙镇中院村。被告黄某甲,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金龙镇中院村。委托代理人谢声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全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告于1991年秋经人介绍与被告结为夫妻,婚后20多年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和虐待,长期以来造成原告身体、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例如,农历1991年冬12月的一天、1992年6月、2012年4月、2014年10月31日等都对原告进行了殴打。2014年10月31日这次把原告打昏在地上,原告醒过来后独自到老房子里坐了一夜,第二天就到原告妹妹家。被告把原告打昏后,也不过来扶我一把,如此狠心,在这个家庭,原告无论再努力,再勤劳,被告也不把原告当人看。因为原告是二婚,所以每次被打骂后,为了这个家庭,都一忍再忍,二十多年过去了,为了他这个早已支离破碎的家庭,原告辛勤劳作,勤俭治家,带大了他两个小孩,现在孩子都已成家,连孙女原告都带大到十多岁。可被告一直把原告当奴隶、佣人看待,随意打骂。连一些卖小菜的、打零工的钱都被被告剥削,原告实在无法忍耐下去了,只好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分新房二楼的二间房间给原告,如果被告不愿意,就把二间老房子分给原告。原告钟某甲出示了下列证据:持全南县XX镇民政所和X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原告与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黄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长年对原告家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1990年10月1日被告与原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被告承认被告酒后偶尔有发脾气打人的行为,对人有失尊重,但并不是很严重,原告夸大了事实。双方虽然未生育子女,但相处非常融洽,含辛茹苦将被告及前妻的子女带大,家庭关系并无很大的矛盾。被告与原告已经结婚25年,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被告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保存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能给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被告黄某甲出示了下列证据:结婚证原件二本、原告与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黄某甲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是再婚,原告前一段婚姻生育了三个女儿,被告前一段婚姻生育了一儿一女。原、被告结婚后居住在被告老家,共同抚养被告的子女。双方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五年,期间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几次动手打了原告。原告在2014年10月31日与被告发生冲突并被被告打了几巴掌之后,便离开家在全南县城做工,未回家居住。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证号为90字第29号,结婚证上女方姓名“钟某乙”为本案原告钟某甲,男方姓名“黄某乙”为本案被告黄某甲。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全南县XX镇民政所和XX村委会的证明、原告和被告的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基础。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黄某甲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结婚至今二十五年并共同抚养被告的子女,表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因家庭琐事几次打了原告,对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原告与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应能消除隔阂和矛盾。特别是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应改正缺点,多关心和照顾原告,并且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以改善夫妻关系。因此,原告钟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