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孙某,女,无业人员,住伊宁市。被告曾某,男,无业人员,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