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龙,白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8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龙,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云飞,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龙因与被申请人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收集,且在本人未出庭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欺诈、不诚信事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望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白云飞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王龙因不能提供其案前笔迹样本与《借条》上的笔迹进行对比,造成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王龙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王龙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