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进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进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5398号原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玉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世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忠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王进忠诉被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属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忠劳动争议一案与原告王进忠诉被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原告王进忠诉被告西安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并作出判决。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