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洁与刘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洁,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苏洁,女,汉族,1986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生,住址。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640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