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学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北科大机器人研究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学善因与被申请人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善申请再审称:(2014)海民初字第15869号一案的调解书能够证明二审误判,扣缴了我的医疗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2009年4月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明我工作到2009年4月,而且时光科技公司在法庭上曾承认我工作到4月。以上事实与理由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李学善要求时光科技公司支付2009年3月9日至3月31日、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日期间工资的主张不再予以审理,李学善要求时光科技公司支付2009年4月4日至4月8日的工资及返还2009年3月9日至3月31日期间社保费用,缺乏依据。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李学善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李学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