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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徐宪,男,生于1969年,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