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江都江安彩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告人谈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某于2010年8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6×××39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谈某先后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尚有本金人民币16505.09元未能归还,后因其在外欠债离开江都躲债,并更改联系方式。期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先后多次向被告人谈某催收,均无法联系被告人谈某,谈某也未归还上述透支款。被告人谈某于2015年2月5日委托他人将透支款全部予以归还,并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丁某、韩某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报告;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通知书、挂号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出具的归还透支款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谈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谈某系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谈某系自首,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意附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