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国琼与杨懿瑾、何骧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汪国琼,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杨懿瑾,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何骧铉,男,200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杨懿瑾,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公宝,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明红,女,194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琼诉被告杨懿瑾、何骧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国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