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相臣与怀亮、王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相臣,怀亮,王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72-2号原告蔡相臣,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怀亮,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玮,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相臣诉被告怀亮、王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107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玮所有的豫AB72**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怀亮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豫AB72**小型轿车的保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B72**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