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大杰与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杰,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35号原告余大杰,女,46岁。被告苟明,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杰与被告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大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余大杰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小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