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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展利与高彩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展利,高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闫展利。被申请人高彩玲。申请人闫展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彩玲名下财产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即位于会宁县小区3幢三单元9层902室给以财产保全,面积123.50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彩玲名下财产住房一套,即位于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宁祥嘉园小区3幢三单元9层902室,面积123.50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号。二、指定被执行人高彩玲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彩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擅自变卖、处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