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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世洋、代金全、代树成与魏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洋,魏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曹世洋。委托代理人覃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魏标,被告魏标。原告杨伟与原告曹世洋与被告魏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