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世洋、代金全、代树成与魏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洋,魏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曹世洋。委托代理人覃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魏标,被告魏标。原告杨伟与原告曹世洋与被告魏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