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与秦惠明、梁爱连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秦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解放中路3号。负责人:曾健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志财,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上郭居委会上郭南路三巷***号,系该社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谢永权,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南路**号***房,系肇庆行职员。被执行人:秦惠明,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南幸福居委会巷口村**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与秦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惠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息156518.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272元及执行费224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秦惠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于2015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秦惠明名下座落在怀集县县城金鸡头金佳花园东2幢6B01号房屋予以查封。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秦惠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秦惠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秦惠明名下座落在怀集县县城金鸡头金佳花园东2幢6B01号房屋予以查封。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秦惠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8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