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2,王×2,黄小刚,龚×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21,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王×22,���,1981年1月11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福银,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23,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小刚,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龚×24,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犯博赌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琼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21,被告人王×22及其辩护人王福银,被告人王×23、黄小刚、龚×2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付×21、王×22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出租院内,组织赵×、李×、张×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23负责洗牌并联系被告人黄小刚到赌局帮忙,被告人黄小刚负责抽头,被告人龚×24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当日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11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实,向法庭提供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及五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小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王×2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王×22系初犯;二、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王×22现有悔罪认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付×21、王×22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出租院内,组织赵×、李×、张×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23负责洗牌并联系被告人黄小刚到赌局负责抽头渔利,被告人龚×24负责联系赌博地点,当日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11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龚×24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付×2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10日左右王×22找我说组织个牌局挣点钱,我说行,我负责联系他们。王×22说他负责找地方。9月21日牌局挪到×村的一个小院,22日下午有20来人玩牌被抓了。这局是我和王×22组织的,牌和桌子是王×22联系的,地是王×22通过龚×24找的,我负责联系玩牌的人。王×22的弟弟王×23负责洗牌,龚×24还负责接送玩牌的人,黄小刚负责抽水,一个叫“迷糊”的人望风。我们以推筒子方式赌博,庄家最少出500元,被抓当天水箱里有11000元。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65号照片卢×、98号照片杨×、120号照片赵×、146号照片耿×1是进行推筒子赌博的人。2、被告人王×2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付×21一次喝酒时商量开个牌局挣点钱,他和我都负责找人来玩。我安排弟弟王×23洗牌,黄小刚抽水,迷糊放哨。赌具是我买的。9月22日下午4时多大家在屋里正赌着就被抓了。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17号照片耿×2、45号照片李×、71号照片潘×、78号照片王×、98号照片杨×、120号照片赵×、146号照片耿×1是参与了赌博。3、被告人王×23的供述,我哥王×22和付×21组织了牌局,玩牌的人是他俩找来的。我哥让我去洗牌挣点喜钱花,黄小刚是我和王×22商量叫过来帮忙的。赌博的地是龚×24帮忙找的。在9月22日玩牌时就被抓了。4、被告人黄小刚的供述,2014年9月18日我跟王×23联系,他说带我到牌局挣点钱看水箱抽水,每天给我200元。9月22日下午6时左右我们就被抓了。这个牌局是王×23��哥王×22和付×21组织的,王×23在牌局洗牌。5、被告人龚×24的供述,王×22问我能不能找地玩牌,我就联系我七姨找到×镇×村,并开车拉着王×22和另一个男子去了。当天中午1时多来了几辆车十来个人开始玩牌推筒子,我一直在外待着,大概5时左右警察把我们查获了。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15时我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一个院内看很多人推筒子赌博,我也参与其中,17时警察来。有个男子负责抽水将钱放水箱里,每锅抽100元。7、证人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赵×带我到一个平房院里王×22开的赌局玩推筒子,赵×玩,我在旁边看着。后警察就来了。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17号照片耿×2、45号照片李×、71号照片潘×、78号照片王×、98号照片杨×、114号照片张×、120号照片赵×、146号照片耿×1是参与赌博的人。8、证人耿×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9月22日11时许,我接雪树电话到狼垡吃完饭,他让我去他那玩牌。我到之后和屋里十几个人玩推筒子,我玩了几把输了几百元就被抓了。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第1组8号照片是局头被告人付×21;指认出第2组4号照片是黑车司机,拉局头王×22的被告人龚×24;指认出第4组9号照片是负责抽水的被告人黄小刚;指认出第5组1号照片是开局的被告人王×22。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16时许,我骑车到一个院内进屋看好多人在玩推筒子,我看有老乡杨×、耿×2、耿×1玩牌,有一个人抽水,后警察就来了。10、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通过徽信知道在×镇×物流园向北有玩牌的地方,我就开车到这地方,我看屋里有10多个人用麻将推筒子,我站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第6组5号照片是洗牌的被告人王×23。11、证人耿×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下午15时,我到×镇×村一个院里看门口站好几个人,其中一间房子里有人在赌博玩庥将,我进屋看10几个人推筒子,我看有老乡耿×1、杨×、张×在玩,我也玩了一俩把输了,走时警察就来了。里面有个纸箱子是水箱,每锅100、500元。12、证人桑×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2日17时,赵×开车带我到×镇狼垡村一个院里玩,我看10多个人聊天,有人提议赌博,我们进屋玩推筒子,赵×玩了会坐庄时,让我替他发牌坐庄,他锅中的钱输完后我就不玩了。庄是500元的锅底,王×23负责洗牌,有一男子抽完水放水箱里,每锅抽100元。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第1组8号照片就是局头被告人付×21;指认出第4组9号照片是负责抽水的被告人黄小刚;指认出第5组1号照片是开局的被告人王×22;指认出第6组5号照片是负责洗牌的被告人王×23。13、证人卢×的证言及其辨认笔��,证实2014年9月22日16时,我付×21到屋里看有7、8个人正用麻将推筒子赌博,当时玩的有姓潘的、赵×、桑×等人。有一个人抽水,谁坐庄就自己拿100元给抽水的人放水箱里。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第1组8号照片是局头被告人付×21;指认出第2组4号照片是被告人龚×24;指认出第4组9号照片是负责抽水的被告人黄小刚;指认出第6组5号照片是负责洗牌的被告人王×23。14、证人潘×的证言,证实我打车到一个院里,进屋看7、8个男子推筒子,庄是500元的锅底,有人看水箱,我输了3400余元人民币。15、证人王×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我在狼垡村一个平房小院玩推筒子,我玩了两把赢了50元。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第1组8号照片是让进屋玩的被告人付×21。16、证人赵×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我到付×21和王×22租住院玩推筒子,院内有黄小刚、王×23、李×、王×、耿×2、耿×1、杨×、付×21、王×22聊天,这时有人提议推筒子,我们进屋就玩推筒子,后有人陆续加入,我只顾着玩时警察就来了。庄是5000元的锅底,牌局是付×21和王×22组织的,黄小刚和二江抽水,他俩抽完后将钱放水箱里,我输了5000元。另有其辨认笔录,指认出10号照片被告人付×21、67号照片被告人王×22是设局的人;71号照片是码牌的被告人王×23;30号照片为赌局望风的被告人龚×24;14号照片黄小刚是为赌局服务的人。17、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晚我和男朋友到狼垡村一屋里找人,我进屋时看几个人围在一起打麻将,桌子上还有钱,后警察就来了。18、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2日下午我和男朋友卢×一起玩时看他好一阵没回来,我知道他喜欢玩牌,我就打车到他告诉我的一个院里发现有人在赌博,这时警察就来了。19、扣押物证照片,证实已扣押���案工具深色纸质鞋盒的水箱及麻将牌的状况。2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已扣押作案工具水箱1个、麻将牌32张、骰子2个、人民币11100元。21、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员赵×、李×、耿×2、杨×、耿×1、张×、卢×、潘×、桑×、王×予以行政处罚。2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王×23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小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3、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证实本案赌博所使用的场所房主为王雷。24、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的身份情况。2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于2014年9月22日被传唤到案���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并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21、王×22、王×23、黄小刚、龚×24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24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小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2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付×21、王×22、王×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黄小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龚×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2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2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告人黄小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2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龚×24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六、扣押作案工具:麻将筒子牌三十二张、骰子二个、点钞机一个、水箱一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学文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爱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