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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佳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38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韦佳林,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佳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佳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