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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振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振东,北京市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振东,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铁匠营村村民委员会西侧1000米。法定代表人:朱泽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振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振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从而成为了被申请人股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兴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收据中载明了入股股金,但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出资经过了合法的认缴程序或经实际验资进入了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同时,申请人在退休时收取了被申请人退回的入股金,故申请人不能成为公司法上的有公示公信效力的股东。因此朱振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朱振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振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