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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德勇与陈华伟、陈钗玉、茂名市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勇,陈华伟,陈钗玉,茂名市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84-2号原告:黄德勇,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太贤,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立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华伟,男,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陈钗玉,女,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茂名市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冯兰坤,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黄德勇诉被告陈华伟、陈钗玉、茂名市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华伟、陈钗玉、茂名市车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黄德勇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人民陪审员  龙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微信公众号“”